廣東省關于加強居住類租賃房屋
火災防范的措施
一、居住類租賃房屋建筑應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消防安全樓長,并由出租實際受益人擔任,負責本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居住類租賃房屋建筑或套間內同時設置 10 個以上出租床位的,應按每 10 人的標準,在居住人員中確定一名熱心公益,經過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負責本居住區域內消防安全管理。
三、電動車一律不得入樓入戶。嚴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樓梯間停放電動車、為電動車或蓄電池充電。
四、居住類租賃房屋電氣線路的規格應當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電線、電纜應當穿金屬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者絕緣阻燃PVC 電工套管保護。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五、居住類租賃房屋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樓梯間嚴禁堆放雜物和鎖閉。外墻門窗和陽臺應設置逃生軟梯、逃生緩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輔助爬梯等輔助疏散逃生設施;設置鐵柵欄的,應設置緊急逃生窗。
六、居住類租賃房屋明火廚房與其他部位間應采用不燃燒體隔墻實施防火分隔。同一套間內應集中設置廚房。除廚房外嚴禁使用明火,嚴禁使用、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管道燃氣已覆蓋區域內的居住類租賃房屋應采用管道供氣。
七、居住類租賃房屋建筑內嚴禁設置生產、儲存、經營等使用功能的“三合一”場所。
八、居住類租賃房屋內消防設施器材應保持完好有效,嚴禁占用、損壞。
居民群眾發現存在違反上述規定行為的,應立即通過電話、網絡等形式向屬地公安派出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中心、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機構實施舉報。
廣東省公安消防局
2017年8月1日